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艺术品商店用房位于美术馆一层,使用面积57平方米。现对美术馆艺术品商店经营进行对外招租。特公告如下:
一、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备组织及实施本项目能力的单位均可在2013年 4月18日上午10点前确认参与美术馆艺术品商店经营招租,并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送交招租人。
二、招租人通知确定的招租候选人于2013年 4 月19 日领取招租文件和进行现场勘察。
三、为确保招租工作顺利进行,招租人对参与此次美术馆艺术品商店经营招租的单位收取5000元招租保证金,各参与招租的单位于领取招租文件时缴纳。经招租人确定的美术馆艺术品商店承租单位缴纳的招租保证金于签定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其他单位缴纳的招租保证金于招租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四、招租截止时间为2013年 4 月22日10时,任何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承租文件都将视为作废。
五、各参与招租单位送达承租书时,招租人当场查验承租书密封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确认承租书是否有效;确认有效后由各参与招租单位代表当场开封宣读报价,招租人记录后由各参与招租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六、招租人对各参与招租单位的有效承租书进行评价,选定承租人。
七、招租人提醒各参与招租单位充分考虑招租人的新浪体育特性。招租人不承诺最高价取得美术馆艺术品商店经营承租权。
八、招租人将于招租截止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选定的承租人进行商务谈判及签署合同工作。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任老师 联系电话:64771699 监督电话:64771013
中央美术学院
附:招标方提供美术馆艺术品商店经营要求
艺术品商店承租要求
一、艺术品商店经营单位于合同签署后须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履约保证金于艺术品商店经营承租合同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经营单位。同时需支付上一合同年度承租方都汇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前期投入的装修及固定展示柜折旧费用3万元。
二、艺术品商店经营范围主要为与艺术相关的图书、艺术设计的相关产品等。
三、艺术品商店承租方必须代售央美美术馆的出版物,配合美术馆进行艺术衍生品及出版物的开发及推广、配合央美美术馆重要展览以及形象开发,并保证每年不低于30个品种的艺术衍生品生产。
四、艺术品商店经营单位须守法经营、礼貌待客,维护经营场地及门前卫生。
五、艺术品商店经营单位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学院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六、艺术品商店经营单位对承租房屋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租赁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或转让。
七、艺术品商店经营单位可对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但不得变动房屋结构及主要设备,装修方案须书面报学院有关部门同意。
八、艺术品商店经营单位须遵守学院校园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交学院管理部门备查。
九、艺术品商店经营单位须遵守学院的安全保卫消防规定,与学院保卫处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十、艺术品商店经营单位承担经营所需水费、电费、电话费等费用,按学院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缴纳。
十一、艺术品商店经营单位须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经营所需其他费用。
十二、艺术品商店经营单位须遵守国家用工规定,并将雇佣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等证件复印件上交学院管理部门备查。
十三、学院管理部门有权监督检查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经营单位予以改正。
十四、在经营承租期间,艺术品商店如需在校园内开展促销活动,须向学院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报学院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